校学字[2018]9号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,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,根据《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》(冀财教〔2017〕12号)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,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(以下简称学生)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。
第三条 学校根据省财政厅、教育厅分配给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,以各学院学生数量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为依据,将名额分配至各学院。
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
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,资助标准分为3档。1档为每生每年2000元,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;2档为每生每年3000元,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;3档为每生每年4000元,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。
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:
(一)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(二)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;
(三)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
(四)勤奋学习,积极上进;
(五)家庭经济困难,生活俭朴,为我校经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;
(六)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爱心公益活动。
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
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,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。同一学年内,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,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各种奖学金。
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主管领导为组长,纪检监察处、教务处、学生处、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,并设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。
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由党委(党总支)书记为组长,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(党总支)副书记为副组长,系主任、辅导员、班主任、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,并指派专人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。各班级成立国家助学金评议小组,由辅导员、班委会成员和学生代表组成。
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、评审程序:
(一)评审工作启动后,学院要召开辅导员会议部署工作,辅导员要组织召开专题班会,确保学生详细了解相关政策和评审程序。
(二)符合条件的学生向班级提交《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》。
(三)班级评议小组根据申请条件,综合各项指标要求,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,确定拟推荐人选,在班级公示2天后上报学院评审小组,并填写《班级评议会议记录表》。
(四)学院评审小组对班级推荐人选进行审核评议,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学校评审委员会。
(五)学校评审委员会按照程序和要求,根据评审标准对国家助学金推荐学生材料进行审查,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。
(六)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河北省教育厅批准。
第十条 公示要网络和纸质材料公示相结合,所有公示材料都要留存备案。所有评审、评议环节都要有详细的会议记录。
第十一条 评审过程中,学院要填写《国家助学金评定情况反馈表》,对学院评审过程、公示时间、公示范围等情况作出具体说明,学院负责人和具体实施人员均要签字确认。
第十二条 学校、学院公布监督电话和邮箱,接受学生的咨询和监督。
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
第十三条 待资金拨付后,学校按学期将国家助学金拨付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。
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,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、挤占、挪用,禁止随意分配,学校将定期检查助学金评审、发放工作,一旦出现弄虚作假、不规范发放等问题,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