校学字〔2016〕5号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充分调动广大学生学习、实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凡经正式注册取得我校学籍,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本科生,在校学习期满一年以上,均可参加评定。
第三条 奖学金评定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和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的标准,对学生的思想品德、学习成绩、身心健康、能力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。
第二章 获奖条件及奖励金额
第四条 奖学金分为“优秀学生奖学金”和“单项奖学金”两种:
(一)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综合素质较高的学生。分为四个等级:
1.特等奖学金:每人每年1500元;
2.一等奖学金:每人每年1000元,获奖者占学生总人数的5%;
3.二等奖学金:每人每年500元,获奖者占学生总人数的12%;
4.三等奖学金:每人每年300元,获奖者占学生总人数的18%。
(二)单项奖学金用于表彰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。
单项奖学金设:精神文明奖、优秀作品及科技成果奖、体育比赛优胜奖、文艺表演优秀奖、文体活动积极分子奖等。
第五条 一、二、三奖学金获奖条件:
(一)热爱党、热爱祖国,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,综合测评德育成绩优良;
(二)勤奋学习、刻苦钻研、成绩优良,本学年无不合格科目;
(三)身体健康,达到《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》;
(四)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。
第六条 特等奖学金获奖条件:
(一)热爱党、热爱祖国,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,综合测评德育成绩优良;
(二)勤奋学习、刻苦钻研、成绩优秀,本学年获得一等奖学金;
(三)积极参加学生科技、实践活动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1.在省级以上科技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。以团队形式参赛的,国家级竞赛排名前五,省级竞赛排名前三;
2.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,省级期刊须为第一作者,核心以上期刊排名前三;
3.参与厅级以上课题研究,取得一定成果。省级以上课题排名前五,厅级课题排名前三;
4.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。
(四)所在宿舍参评年度被评为公寓之星。
第七条 单项奖学金获奖条件及奖励金额:
(一)精神文明奖
1.临危不惧,舍己救人,保护国家、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;
2.关心集体,关心他人,在各项活动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并有突出成绩;
3.其他体现优良思想品质和良好道德情操的行为,事迹突出并受到社会有关部门及群众赞扬;
4.一次性奖励金额200元以上。
(二)优秀作品及科研成果奖
1.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核心以上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优秀作品,奖励500元;
2.在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科技竞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(团队),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0元,由校团委负责拟定奖励级别,学校审批。
竞赛主办方已予以奖励的,学校不再重复奖励。
3.主持省级以上课题,奖励1000元/人,主持厅级课题,奖励500元/人。参与省级以上课题结项的,排名前五,奖励300元/人(课题);参与厅级课题结项的,排名前三,奖励200元/人(课题);
4.主持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结项的;
5.从事科技发明取得突出成绩,获得专利证书,排名前三,奖励500元/人。
(三)体育比赛优胜奖
1.在全国性大型体育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个人(团队),第一名奖励2000元/人(团队),第二名奖励1000元/人(团队),第三名奖励500元/人(团队);
2.在省级大型体育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个人(团队),第一名奖励500元/人(团队),第二名奖励200元/人(团队),第三名奖励100元/人(团队);
3.打破全国大学生体育比赛记录的团队或个人,奖励5000元/人(团队);打破省级大学生体育比赛记录的团队或个人,奖励2000元/人(团队);打破校记录的团队或个人,奖励200元/人(团队)。
(四)文艺表演优秀奖
1.在全国文艺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的个人(团队),一等奖奖励500元/人(团队),二等奖奖励400元/人(团队),三等奖奖励300元/人(团队);
2.在省级文艺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的个人(团队),一等奖奖励300元/人(团队),二等奖奖励200元/人(团队),三等奖奖励100元/人(团队);
3.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文艺汇演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的个人(团队),奖励100—500元。
(五)文体活动积极分子奖:
积极组织或参加学校、院系各种文艺体育活动,成绩突出者,奖励50元,获奖比例一般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%。
(六)以团队形式参与各类竞赛获奖或课题研究取得成果的,每项限报一次,奖金发放给团队,由团队负责(七)学校统一表彰奖励过的科技竞赛、体育比赛、文艺竞赛等,不再重复奖励。
第八条 评奖学年因违纪受处分者、所在宿舍出现一次“一星级”或三次“二星级”者,取消该学年评奖资格。
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定
第九条 评定程序:
(一)“优秀学生奖学金”一、二、三等奖,由辅导员组织班级评审小组根据《河北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》和各学院测评细则,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评定,确定初选名单;
(二)“特等奖学金”和各单项奖学金由学生本人申报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,由学院进行审核;
(三)学院审核并在院内公示后,确定正式名单,报学生处;
(四)学生处汇总审核并在校内公示后,报学校批准。
第十条 奖学金按学年评定,每年9-10月份评选,奖学金评定比例以各学院学生数为基本单位计算。
第十一条 各项奖励、成果须经学校认定。
第十二条 学校对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,荣誉证书由学校统一制作、颁发,奖金每学年由财务处一次性集中发放。
第十三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者,可在初评结果公示期内向学院提出意见,学院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。学生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,可在学校审核公示期内提出意见,学校在征求各方面意见,综合审查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,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原河北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(校学字〔2013〕3号)同时废止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。